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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青年專業人士促進會

會章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創會顧問/顧問

第三章:會員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五章:會議

第六章:選舉

第七章:會費

第八章:附錄

第一章:總則

(一) 定名:中文定名為「香港青年專業人士促進會 」(以下簡稱作「本會」);英文定名為HONG KONG YOUNG PROFESSIONALS SOCIETY,簡稱HKYPS

(二) 通訊地址:香港上環幹諾道西35-36號康諾維港大廈4

(三) 宗旨:促進香港各行業青年專業人士的交流及共同進步,服務社會。

第二章:創會顧問/顧問

(一) 凡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之人士,如社會工作者、律師、會計師、學者或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均可成為本會之創會顧問或顧問。

(二) 義務:提供意見,協助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三) 權利:

1、 列席本會各會議

2、 享有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三章:會員

(一) 會員類別:

1、 正式會員:20至50歲香港本地各行業專業人士。

2、 永久會員:任何正式會員願意繳交永久會員會費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贊同本會宗旨者。

(二) 會員權利(包括正式及永久會員):

1、 動議、選舉、被選、表決及罷免權;

2、 享受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

3、 列席執行委員會及各工作小組會議。

(三) 會員義務(包括正式及永久會員):

1、 準時繳交會費(如有收取);

2、 出席委員會;

3、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4、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四) 會籍:

1、 凡本會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濫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經執行委員會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後,可革除其會籍;

2、 會籍不能轉讓給予他人使用;

3、 本會將於十四天內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之入會申請結果。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一) 組織架構: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會員大會休會其間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架構。

2、 每屆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最少為3名,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會員投票選出。而互選的委員得互選主席、副主席、司庫、正副秘書各職位,執行委員可視會務發展狀況而增減委員會內之職位。

3、 本會各執行委會均屬義務,每屆任期為兩年,任滿可競選連任,但主席及財政一職不能連任超過六年。各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任何報酬。

4、 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遞補,其他空缺由委員會視會務狀況作適當安排。

(二)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通過及修改會章;

2、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3、 每年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4、 通過推廣本會宗旨所需的議決案。

(三) 執行委員會之職務:

1、 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2、 處理日常會務;

3、 制定財政預算;

4、 計劃會務發展;

5、 審查會員申請資格;

6、 在會員大會報告每年會務與財政狀況;

7、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8、 銀行簽名:必須由主席、副主席及司庫中任何兩人簽名方為有效


(四)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之職權分配:

1、 主席:代表本會處理、策劃、主持各項會議,批核財政、會員資格及監管各委員之職務及進展,及對外聯絡工作。

2、 副主席:研定本會活動,福利和整體發展,負責一切對內及對外之聯絡及活動事宜。並包括本會顧問之聯絡,代表本會出席外間之活動事宜,並協助主席辦理會務。

3、 :保管本會所有現金,記錄來往賬項,制定財政預算及提交週年財政報告。

4、 秘書:保管會印及會員名冊,協助記錄議案及提交週年會務報告。

5、 副秘書:協助秘書有關工作,所有內外的書信來往。

6、 委員:協助籌備及推行一切服務事宜,及協助處理會務及聯絡會員。

第五章:會議

(一) 週年大會:

1、 每年由主席召開週年會員大會,每次週年會員大會相距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2、 開會日期需於會議舉行前十四天,以書面方式通知會員。

3、 週年會員大會之內容及議程,包括:

a. 處理及通過應屆執行委員會提出的議決案;

b. 通過財政報告;

c. 通過工作報告;

d. 選舉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

4、 出席人數不能少於會員人數之十分一,但如會員人數多於十人,則最低出席人數不可少於十人。

5、 如第一次舉行因法定人數不足宣佈流會,須在該日起三十天內再次舉行,但仍需七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各會員。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皆視為法定人數足夠。

(二) 特別會員大會:如有必要時,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定或十分之一會員聯署書面請求,主席須於接到請求該日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而有關開會日期須於十四天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會員。特別會員大會法定人數與週年會員大會相同。

(三) 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四次。如主席認為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會議。

2、 主席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應在七天前通知各會員。

3、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出席者超過半數人贊成方為議決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則由主持會議的主席加投決定一票。

4、 執行委員會的決定人數為全體執行委員的半數。

第六章:選舉

(一) 執行委員會選舉須於週年會員大會當天舉行,選舉工作應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之獨立選舉委員會統籌及監察。

(二) 候選人名單及簡介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七日前以書面方式提供予會員。

(三) 當投票完畢後,便會立即當場收集及在一名創會顧問或顧問監察下點票,獲票最多者當選。

(四) 當選之執行委員須於會員大會結束後十四天內舉行新任執行委員會會議,互選職位,並以書面將互選結果通知會員。

(五) 舊任委員須於會員大會完成日起十四天內移交一切職務。

(六) 執行委員會內正式會員或永久會員人數必須為百分之七十或以上。而主席、副主席及財政之職位則須由正式會員或永久會員履行。


第七章:會費

(一) 正式會員:稍後議定收取;永久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港幣一佰元正。

(二) 凡正式會員出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證明書者,則可豁免會費,續會時須重新審查。

(三) 每年會費須於入會後三個月內繳交。逾期未繳會費者,當自動放棄會籍論。

(四)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藉者,其以繳付之會費或一切捐款概不發還。

(五) 會費有效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在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入會者,會籍計算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 本會的收入及財產,不論如何取得,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會會章所列明的宗旨。本會的成員不得分攤本會任何部分的收入及財產。

(七)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章:附錄

(一) 本會如需解散,須於會員大會通過,並取得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二以上會員贊成方得解散。如有剩餘資產,一概捐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作慈善用途。

(二) 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通過方得執行,並呈交社團註冊處存案。

(三) 會員大會包括週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四) 若年中財政出現超支情況,執行會員會須將情況提交週年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五) 本會須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包括捐款收據)、妥善的會計帳目,並每年編制財務報告。

(六) 本會任何執行委員如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一項與本會訂立的合約或建議與本會訂立的合約中有利害關係,而該等利害關是具關鍵性的,則該委員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最早召開的執行委員會議上聲明其利害關係的性質,並不可有關事宜投票。

最後修訂日期:2021年6月13日